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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工伤赔偿

讯:《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在保障合肥建筑施工企业及农民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方面效果良好。日前,市人社局、城乡建委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农民工服务。

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自2013年9月1日起,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1)属总分包的,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再由总承包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2)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伤的责任主体单位存在争议的,应提供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有关规定,快速、简捷,及时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费费率征缴赔付: 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征缴和赔付等,仍按《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各级人社部门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流程、统一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原则,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农民工做好服务。

统一工伤险待遇办理流程: 鉴于合肥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项目参保,对于在施工工程实际竣工期(实际竣工期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明的日期为准)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及时办理工伤相关待遇的支付。在办理工伤待遇支付经办流程时,企业应配合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人员相关资料。

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城乡建委、市人社局共同加强对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和赔付的日常监管,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付尽付”,切实为建筑业企业做好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探索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的征收政策,激励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